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金龙。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徐旭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