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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3/16 10:22:58     浏览:6652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528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金龙。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徐旭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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