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907号
原告李水容。
原告李柏松。
原告李华章。
原告李书华。
原告李菊花。
原告李树军。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丁章仕。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红,女,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范亚男。
被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农贸批发市场五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自洪,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55号、57号、59号。
法定代表人钟家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
委托代理人马新,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容、李柏松、李华章、李书华、李菊花、李树军与被告范亚男、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容、李柏松、李华章、李书华、李菊花、李树军于2014年12月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水容、李柏松、李华章、李书华、李菊花、李树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水容、李柏松、李华章、李书华、李菊花、李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3元,减半收取3451.50元,由原告李水容、李柏松、李华章、李书华、李菊花、李树军负担。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
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
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月日
书 记 员 邓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