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江执字第107号
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治军。
关于执行陈治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芳
审 判 员 许伦康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