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江执字第106号
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治强,1976年8月4日。
关于执行陈治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钟 伟
审判员 曾 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