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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强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3/16 10:22:58     浏览:6629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江执字第106

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治强,197684日。

关于执行陈治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12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钟 伟

审判员     曾 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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