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江执恢字5-1号
申请执行人董奎忠,农民。
被执行人李从生,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雁江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从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雪梅
审 判 员 许伦康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