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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奎忠执行案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3/16 10:22:58     浏览:670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江执恢字5-1

申请执行人董奎忠,农民。

被执行人李从生,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雁江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从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雪梅

审 判 员   许伦康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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