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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雪莲与杨红兵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3/16 10:22:58     浏览:659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15)雁江执字第219

 

申请执行人董雪莲

被执行人杨红兵。

申请执行人董雪莲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红兵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董雪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 伦 康

代理审判员       

 

   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唐 宗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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