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15)雁江执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董雪莲。
被执行人杨红兵。
申请执行人董雪莲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红兵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董雪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芳
审 判 员 许 伦 康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宗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