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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4/15 11:09:16     浏览:6419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981

原告付某甲。

被告付某乙。

被告付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与被告付某乙、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3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乙、付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对被告付某乙、付某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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