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