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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4/15 11:31:28     浏览:736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186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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