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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5/4/15 11:31:28     浏览:7672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雁江刑初字第90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11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3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在彬、书记员余显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1113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一家羊肉汤馆外,拉开被害人吕某停靠在路边的川M×××××黑色越野车副驾驶位的后门,盗窃了该车辆后排座位上的一个电脑包,内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人民币5000元。当日上午,陈某便以4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卖给雁江区剑南桥兴园寄卖行。经资阳市雁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的鉴定价格为988.35元。

2.2014111820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杨某(在逃)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广场附近盗取他人车内财物,陈某用铁锤砸碎了被害人王某停在雁江区新华路飘香四海火锅店外的川M×××××白色越野车车窗玻璃,盗窃了该车内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一个蓝色钱包、现金人民币20700余元。陈某将20600元现金从车窗递给杨某,杨某拿到钱后离开作案现场,陈某从车内出来后被群众当场抓住。经资阳市雁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4S手机的鉴定价格为1091.58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苹果4S手机一部、蓝色钱包一个、人民币185元发还了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119日起至2016618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吕某的经济损失6988.35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2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伍建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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