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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成与曹礼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5/13 9:57:58     浏览:6948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520

原告李正成。

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礼华。

第三人资阳市雁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亮,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成与被告曹礼华、第三人资阳市雁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成于20154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正成负担。

 

 

 

 

审 判 长   严 刚

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   温大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查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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