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138号
原告林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严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