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罗某。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查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