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268号
原告彭某。
被告杨某。
本院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查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