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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5/13 9:57:58     浏览:6693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268

原告彭某。

被告杨某。

本院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查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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