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陈施宇。
被告林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施宇与被告林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施宇逾期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陈施宇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洪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