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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平、何边等盗窃罪,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5/7/14 9:50:58     浏览:12838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雁江刑初字第138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学平,曾用名蒋卫军,绰号小蒋、蒋娃,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38月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728日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11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10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边,绰号小二,太平洋保险公司(简阳)营销员。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8月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12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10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宣,绰号老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10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敖红燕,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谊,绰号小周,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10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绰号金国,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128日被临时寄押,同年12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文军,绰号吴老四,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1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个体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1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国钦,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4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810日,被告人周谊给被告人潘学平打电话说在资阳城南工业园区发现有新建的路灯电缆线可以偷。次日23时许,潘学平与被告人彭某、沈某(另案处理)从成都市金堂县淮口出发到简阳市顺城街与被告人唐宣、周谊、何边见面汇合,然后,唐宣驾驶自己所有的川A×××××白色金杯汽车搭乘潘学平、彭某、沈某、何边、周谊从简阳出发经成渝公路去至资阳城南工业园区,对现代大道路灯电缆线实施盗窃,共盗取路灯电缆线180米,后销赃到成都市成华区红花堰一组被告人黄某的收购店,获得赃款8300元,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与沈某每个人分得赃款1300元,另唐宣得300元车费,何边得200元车费。被告人黄某明知上述电缆线为盗窃所得仍以21.5元每斤的价格予以收购。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8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8元。

201482723时许,被告人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去至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大道宰山村五社段处,对公路边路灯电缆线实施盗窃,共盗窃路灯电缆线560米。次日,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用川A×××××白色金杯汽车将所盗窃的路灯电缆线销赃至黄某收购店处,获得赃款23000元,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六人每人分得赃款3800元。另唐宣得300元车费,何边得200元车费。黄某在明知上述电缆线为盗窃所得仍以21.5元每斤的价格予以收购。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6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2132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何边到案后配合办案民警抓获同案犯。被告人黄某到资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上缴了违法所得4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黄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明知所购电缆线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相互邀约共同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各自分工不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且在分赃中平均分配,故该案不宜分主从,被告人唐宣的辩护人关于唐宣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何边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学平、何边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011日起至2019110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015日起至20181014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唐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011日起至2018410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115日起至2018514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28日起至201867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25日起至2017124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责令被告人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和同案人沈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8元;责令被告人潘学平、何边、唐宣、周谊、彭某、吴文金共同退赔被害单位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2132元。

九、没收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45000元,上缴国库。

十、作案工具川AC6002白色金杯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伍建波

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

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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