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142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勇。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查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