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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7/14 9:50:58     浏览:11783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142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勇。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6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查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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