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法院发出首张限制出境决定书
近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针对拒不执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境决定书”,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区法院首次发出限制出境决定书。
2016年1月6日,区法院受理了执行杨某某与袁某某、成都粤邦科贸有限公司、成都粤信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袁某某使用国外手机号,无法联系。该案申请人杨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的情节,请求区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袁某某出境、并限制其高消费。区法院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向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发出对被执行人袁某某的限制出境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期限为5年。2016年1月26日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收悉文书后回电,表示将立即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近年来,雁江区法院切实转变执行作风,多项举措并行,多管齐下,有力的打击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严肃性,推动了以诚待人、以信立身社会建立。(供稿:尹亚军、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