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雁江民特字第17号
申请人胡明琼。
申请人胡明琼要求宣告陈青松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明琼诉称:申请人系陈青松之母。2010年11月1日,陈青松经资阳市人事局公开召考录用到资阳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作。2011年6月3日失踪,至今无消息,其所用手机号、QQ号等所有通讯工具均未再使用,其家人及单位多方联系均无果。单位曾两次登报公告,要求陈青松上班、办理相关手续。陈青松的家人曾于2012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至今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陈青松失踪。
经查:陈青松,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身份证号××,系申请人胡明琼之子。2011年6月1日,陈青松从租住的资阳市雁江区狮子山小区11栋302号离开,其后失去联系。2011年7月1日,申请人胡明琼向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二分局报案,请求帮助寻找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6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陈青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青松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达到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案中陈青松于2011年6月1日离开其住所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无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青松为失踪人。
二、指定胡明琼为陈青松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严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