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雁江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李建英。
申请人李仕海。
申请人李建英、李仕海要求宣告黄翠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建英、李仕海诉称,申请人系黄翠花之子女。黄翠花于2006年10月因患老年痴呆症在成都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因此申请宣告黄翠花死亡。
经查,黄翠花,女,1943年2月19日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城北村二组。申请人李建英、李仕海系黄翠花之子女。黄翠花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4月9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黄翠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黄翠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翠花自2006年10月出走,至今七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建英、李仕海作为黄翠花之子女,现申请宣告黄翠花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翠花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