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155号
申请执行人谭安学。
被执行人龚建忠。
原告谭安学与被告龚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安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2,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龙 飞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