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江民初字第03394号
原告谢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须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进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