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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0 10:22:52     浏览:3667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江民初字第03394

原告谢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须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进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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