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130-1号
申请执行人张亚辉,1968年8月9日。
被执行人王林华。
原告张亚辉与被告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09)雁江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亚辉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年月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1,1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雁江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龙 飞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