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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4:55:53     浏览:3809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848

原告周某。

被告邓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02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1101日生育周小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2011年起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无任何消息,也无任何联系方式。原告认为被告不承担夫妻义务,不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邓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页,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材料2:结婚证原件2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证据材料3:户口簿复印件2页,证明婚生子的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4:证人周井泉、周昭火出庭作证证言,拟证明被告邓某已经下落不明3年。

被告邓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以上证据材料,经审查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1101日生育周小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初被告外出,现下落不明。原告以被告不承担夫妻义务,不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且结婚后生育一子。2012年初,被告邓某外出,就下落不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被告邓某的行为,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做母亲与妻子的责任,已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周某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婚生子周小虎,由原告周某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婚生子周小虎由原告周某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用56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厚德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苏德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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