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3号
原告李某。
被告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厚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