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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1/15 16:36:42     浏览:2792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3

原告李某。

被告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12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厚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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