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雁江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邱文德。
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中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魏常志,职务局长。
原告邱文德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邱文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文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文德负担。
审 判 长 谢安彬
审 判 员 张雅丽
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甘 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