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雁江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杨树江。
委托代理人邹恒昌。
委托代理人李永忠。
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资阳市广厦路9号市政府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俞文祥,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力。
委托代理人牟学贵。
原告杨树江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树江以被告已于2015年1月22日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树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树江负担。
审 判 长 张雅丽
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
人民陪审员 莫 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甘 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