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张明清。
被告李光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清诉被告李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原告张明清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