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张明清与李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3/16 10:22:58     浏览:5716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695

原告张明清。

被告李光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清诉被告李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2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原告张明清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秋

 

 

 


  版权所有: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台阳路孙家坝
电话:028-12368 传真:028-26632778 蜀ICP备14014737号-1 已访问 25770016 人次 [ 管理员登录 ]